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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作用和功能

报恩郡议会地方议会的权限

为了使地方议会执行权责,依据地方自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包括议决权在内的选举权、行政监事权、自律权、同意权、受理和处理请愿的权限等多种权限。这种权限的行使并非对地方自治团体处理的所有事务形成影响,而是具有一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地方议会的权限需要在地方自治法和其他法令的范围内进行,而且通过正当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限时才会有效。如果行使的权限超出法律规定,或程序方面有严重和明确的问题时,所做出的议决会无效。还有,地方议会的权限是作为地方自治团体的议决机关赋予地方议会的权限,因此并非是赋予每个议员个人的权限。

议决权(自治立法/财政法)

地方议会的议决权是议会权限中最根本和本质的权限。地方议会作为居民代表机关,具有制定·修订和废止条例、审议·议决预算以及决定主要政策与方针的权限。依据我国地方自治法规定,地方议会的议决对象是限制性的列举主义,限于自治团体事务中基本事项和重要的事项中,地方自治法、个别法令与条例规定为经地方议会议决的事项, 可行使议决权。

选举权(议会机构组成权)

地方议会除了作为议决机关的权限以外,还具有作为选举机关的权限。地方自治法和相关法令规定地方议会具有的选举权,该选举权有议长和副议长的选举。

行政监事权(行政事务监事/调查权)

作为对于执行机关的控制手段,赋予属于居民代表机关的议会行政监事权,有一般和综合范围的监事权-行政事务监事权和对于特定案件的个别和详细的行政事务调查权。此外,为了提问当年地方自治团体的行政事务,并为了调查特定案件,可要求地方自治团体长或相关公务员出席。

自律权

自律权是议会不受执行机关等的任何干涉,可自行进行规律的权限。这个自律权包括会议规则的制定、议会开会和闭会、会期的决定、秩序的维持及惩罚以及议员资格审查等。

同意权

对于地方自治团体长和此外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一般不需要议会的议决。但对于特别重要的事项,作为执行前提程序,相关法令赋予以征求议会同意的方式参与的权限。

审批权

审批权是对于执行机关处理的事项,事后决定地方议会是否审批的权限。有对于地方自治团体长先决处理的审批、预算的支出及结算的审批等。

受理和处理请愿的权限

地方议会属于居民代表机关,为了广范围地将民意反映到行政,并非是单纯地处理议会原有的权限事项,而是具有处理地方自治团体整体事务的权限。对于议会的请愿必须要有一名以上的议员介绍,申请文件要填写请愿目的、提交年月日、申请人的地址和姓名。